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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修改了《联邦法规》第37篇第2、7和11部分的规定,要求外国申请人,注册人或诉讼的当事方必须由37 CFR 11.1§11.1所定义的律师代理,即在美国各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任何联邦或领土)最高法院的良好信誉的现役律师。
这条规则会影响您吗?
外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注册人和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程序的当事方,包括加拿大商标申请者,在美国商标专利局前必须指定美国执照律师并由其代理。
谁被视为“外籍“?
“外籍”商标申请人,注册人或当事人是在美国或其领土上没有住所的人。个人住所是指该人居住的地方,并打算当做该人主要住所的所在。经营实体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营业地点(商业总部),通常是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挥和控制实体活动的所在。
外国注册的申请人,注册人或当事人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向USPTO提交材料吗?
总体来说是不可以的,您将需要美国律师才能代表您提交以下内容:
· 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Plus申请表。
· 所有与申请有关和与注册有关的TEAS提交。
您当如何做?
如果您正是上述的外籍申请人,则需聘请美籍律师来向USPTO提交与商标有关的意见书。此要求也适用于所有加拿大申请人,注册人和当事人。
对于根据《商标法》第66(a)条使用《马德里议定书》提交外国申请的申请人,从任何临时(或其他)驳回(诉讼)开始,也均需要美国律师代理。
刘庆贺律师事务所是总部设立在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分所分布在中国广州,美国纽约和美国加州的跨国律所。我们的实践和服务均是针对中国商家和申请人的需求量身定做。如果您有意申请美国商标和专利,请不要犹豫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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