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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美国司莱博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前身:美国刘庆贺律师事务所)收到一份咨询个案,中国奇力投资公司(化名)希望可以起诉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艾瑞可公司(化名)。
奇力投资公司与美国艾瑞可公司签订了寻找 EB5 投资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奇力每为艾瑞可找到一位投资者,将向其收取180,000.00美金的报酬。
签订合同不久,奇力便为艾瑞克找到了一位投资人,该投资人向艾瑞克公司汇了 500,000.00美元。而当奇力要求支付约定报酬的时候,艾瑞克却拒绝付款,于是奇力找到本律所,希望可以通过跨国诉讼收取欠款。
我们的律师首先向艾瑞可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欠款,希望能够尽快避免诉讼程序,帮助委托人拿回欠款。但是如同很多美国当地被告一样,对于远在国外的中国原告,他们并未认为原告愿意支付律师费或者愿意等待美国法院的审判流程,原告自己会知难而退,因此存侥幸心理,艾瑞可公司并未回复我们的律师函。我们的律师接下来又按照奇力和艾瑞可之间的合同条款,向对方发送了一封调解信,要求调解,尽量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依旧石沉大海。于是,最终我们的诉讼团队律师基于案件管辖权的多样性原则向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提起了正式诉讼。
其后,艾瑞可公司通过他们的律师提出了“驳回动议”,并将案件送交调解。在我们律师的反对下,联邦法院迅速拒绝了对方的驳回动议,但也将该案件送交调解。调解庭当中,我们的当事人没有到场,我们的律师代为出席,对方及对方的律师均在场,经过三小时的调解,艾瑞可同意在 10 个月内支付 50,000.00 美元。
最终,艾瑞可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们的客户支付了所有必要款项,联邦法院也就此结案。我们帮助客户收回了50,000.00 美元。
虽然最终结果是不错的,但是我们的客人其实是幸运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使我们的客户拿不到赔偿,比如找不到对方,比如对方公司破产等。如何更好的签署能够实实在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合作协议,防患于未然,节约诉讼成本,永远是值得投资人,合作商们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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